(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丽兰、邱小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金民初5048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邱小辉,劳丽冰,王娟,劳丽娟,黄丽兰,劳志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048号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迪、金菁,均系原告职员。被告:邱小辉,住湖南省蓝山县。被告:劳丽冰,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王娟,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劳丽娟,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黄丽兰,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劳志愿,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邱小辉、劳丽冰、王娟、劳丽娟、黄丽兰、劳志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吴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小辉、劳丽冰、王娟、劳丽娟、黄丽兰、劳志愿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2、被告邱小辉、劳丽冰立即偿还贷款逾期本金197505.57元、欠息15482.39元(暂计至2015年11月16日),利息、逾期利息、复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贷款逾期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王娟、劳丽娟、黄丽兰、劳志愿对被告邱小辉、劳丽冰拖欠的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众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财产保全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被告邱小辉、劳丽冰、王娟、劳丽娟、黄丽兰、劳志愿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邱小辉、劳丽冰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邱小辉、劳丽冰发放借款310000元,并约定期限、利率、逾期利息、违约责任等内容。同日,原告与被告王娟、劳丽娟、黄丽兰、劳志愿签订《保证合同》,约定被告王娟、劳丽娟、黄丽兰、劳志愿为被告邱小辉、劳丽冰在上述《个人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邱小辉、劳丽冰发放借款。被告邱小辉、劳丽冰未依约履行合同,成讼。截至2015年11月16日,被告邱小辉尚欠贷款本金197505.57元(含正常本金130045.56元、逾期本金67460.01元)、利息(含罚息、复利)15482.39元。本院于2016年2月21日向被告邱小辉、劳丽冰送达诉讼材料。本院认为:《个人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邱小辉、劳丽冰未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解除《个人借款合同》,要求被告邱小辉、劳丽冰清偿债务,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时间为本院向被告邱小辉、劳丽冰送达诉讼材料之日。被告王娟、劳丽娟、黄丽兰、劳志愿自愿为被告邱小辉、劳丽冰涉案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对被告邱小辉、劳丽冰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娟、劳丽娟、黄丽兰、劳志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邱小辉、劳丽冰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小辉、劳丽冰于2014年11月28日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于2016年2月21日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邱小辉、劳丽冰向原告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97505.57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15年11月16日为15482.39元,从2015年11月17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三、被告王娟、劳丽娟、黄丽兰、劳志愿对被告邱小辉、劳丽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娟、劳丽娟、黄丽兰、劳志愿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被告邱小辉、劳丽冰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95元、财产保全费1585元,由被告邱小辉、劳丽冰、王娟、劳丽娟、黄丽兰、劳志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学辉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胡今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昇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