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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东乌珠穆沁旗路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乌珠穆沁旗国土资源局,东乌珠穆沁旗路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533号申请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路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东乌珠穆沁旗路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乌珠穆沁旗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东乌珠穆沁旗国土资源局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格吉乐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玉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