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2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555号原告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陈某,男。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以与被告陈某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宋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孟春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