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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21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21民初555号原告胡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何某某。被告陈某,男。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以与被告陈某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宋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马孟春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