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姚某犯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刑初973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某,曾用名“姚普遍”,农民。曾因非法行医于2013年10月24日被义乌市卫生局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2万元;又因非法行医于2014年3月27日被义乌市卫生局没收药品、器械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现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15年11月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11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6)9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贞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今,被告人姚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义乌市某街道某工业区某区4幢开展医学诊疗活动,并分别于2013年10月24日和2014年3月27日被义乌市卫生局行政处罚共两次。2015年1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姚某再次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义乌市某街道青口工业区新一区4幢2楼对杨某进行医学诊疗,被义乌市卫生局工作人员抓获,后移送至义乌市公安局。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移送书及相关行政文书材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执法文书送达回执,快递单及投递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姚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经义乌市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姚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姚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亦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