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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21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随县金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随县金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21财保24号申请人随县金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县万福店农场襄汉大道**号。组织机构代码:33176718-5。法定代表人袁修勇,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北郊星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希斌,总经理。申请人随县金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随县金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解放牌和陕汽牌等车辆共计78辆(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详情附后)予以扣押。袁修勇以其位于随州市东城解放路51号(房产证号:随州市房权证东城字第××号)的房屋为该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随县金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合力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解放牌和陕汽牌车辆共计78辆(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详情附后)予以扣押,交由申请人随县金惠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保管。二、将袁修勇位于随州市东城解放路51号(房产证号:随州市房权证东城字第××号)的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晏贵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熊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