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6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马卉黎申请执行白彦亮、戴君波、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卉黎,白彦亮,戴君波,韩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6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马卉黎(曾用名马慧),女,198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个体户。被执行人白彦亮,男,197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杭锦后旗,系职工。被执行人戴君波,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包头市昆区,系被告白彦亮妻子。被执行人韩杰,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系个体户。本院在执行马卉黎申请执行白彦亮、戴君波、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彦亮、戴君波的工资收入已被我院扣留,申请人马卉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素尧审判员 李占荣审判员 陆全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索梦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