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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苏州交通快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周林全、管志龙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交通快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周林全,管志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民初字第415号原告:苏州交通快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南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单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柳怡军,江苏虎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林全。被告:管志龙。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开发区巴黎大厦*楼。代表人:李俊,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娄静静,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交通快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林全、管志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交通快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苏州交通快速汽车客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绪良审 判 员  李东阳人民陪审员  刘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郑诗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