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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前执字第018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杨永军申请执行霍金义、张改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永军,霍金义,张改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前执字第01867号申请执行人杨永军,男,42岁,汉族,现住乌拉山镇锦绣园小区3-3-502号。被执行人霍金义,男,54岁,汉族,现住乌拉山镇邮电南路二街坊125号。被执行人张改过,女,53岁,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执行杨永军申请执行霍金义、张改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又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乌前民初字第28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曹 文审判员  茹志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艺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