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覃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3民初582号原告覃某,农民住鹿寨县中渡镇潘圩村连塘屯。被告毛某,农民。案由:离婚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2月25日待裁事项:原告覃某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红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陶世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