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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裴建扉与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要求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并赔偿损失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建扉,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04行初26号原告裴建扉,男,198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委托代理人陈斌,黑龙江金华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有坊街118号。法定代表人宋殿荣,主任。委托代理人杨国君,该单位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魏晓丽,黑龙江胜德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裴建扉诉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屋征收办公室要求履行征收补偿协议并赔偿损失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裴建扉以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自愿给付补偿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建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原告已预付)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赵晓斌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茹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