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02民初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范秀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范秀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2民初1747号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南湖世家9幢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华玲,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小文,系原告职工。被告:范秀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秀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市华航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预缴)。代理审判员 李晓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秀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