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303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宁夏国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田伍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国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田伍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303民初393号原告:宁夏国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红寺堡镇创业东街***号。法定代表人:师昌吉,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丽娟,女,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职��,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田伍拾,男,1993年4月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原告宁夏国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田伍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媛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宁夏国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马丽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伍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夏国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田伍拾分别于2016年1月3、4日在原告处赊购乐视电视一台、联想电脑一台。价值共计为7300元,并出具欠款欠据一张。承诺于2015年4月1日前付清欠款,若到期不付欠款,被告同意每月按总价的5%加付利���,并且同意拿家中的任何东西抵押,欠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推诿不予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款本金7300元(大写:柒仟叁佰元整),利息2628元(大写:贰仟陆佰贰拾捌元整),共计9928元(大写:玖仟玖佰贰拾捌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原告宁夏国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1.国宁商贸欠款欠据两张,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7300元;2.证人姚燕宝出庭证言,证明购买电视及电脑的经过。被告田伍拾缺席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及书面答辩意见。法庭依职权调取如下证据:田彦夫询问笔录一份。原告质证后,有意见,关于田彦夫说他儿子和他说,给过几千块钱不属实,要是给过钱,原告会出具收据的。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系原件,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虽未经被告质证,但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款项7300元的事实,予以认定;证据2,与证据1能够相互印证,予以认定。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电视一台及电脑一台,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4日,被告田伍拾在原告宁夏国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赊购乐视电视一台、联想电脑一台,价值共计为7300元,并出具欠款欠据一张,被告在欠款人处签其父亲“田彦夫”的名字并捺印。由姚燕宝作为担保人,签字并捺印。被告承诺于同年4月1日前偿还,如果逾期不予支付,则承担每天按总价的5%加付利息。欠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支付。本院认为:被告田伍拾赊购原告乐视电视一台、联想电脑一台,并向原告出具欠款欠据,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被告应当履行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3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田伍拾支付利息2628元的诉讼请求,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逾期利息,但原告主张每日3分利息,明显过高,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计算,从违约之日(2015年4月2日)计算至起诉之日(2016年2月24日)共计328天,即6%÷365天×328天×7300元=394元,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2628元,支持394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被告田伍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田伍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宁夏国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款7300元,逾期利息394元,共计76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被告田伍拾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在判决自动履行期间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的权利。审判员  刘媛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文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