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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刑更7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曹恒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785号罪犯曹恒,男,197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定边县砖井镇王圈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以(2012)榆中法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恒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刑期执行自2012年3月13日至2025年3月1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5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曹恒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曹恒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3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曹恒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恒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4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