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盱执字第2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胡飞庆与盱眙县白云照明有限公司、徐琦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飞庆,盱眙县白云照明有限公司,徐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盱执字第2641号申请人胡飞庆,无业。被执行人盱眙县白云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被执行人徐琦,无业。申请人胡飞庆与被执行人盱眙县白云照明有限公司、徐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盱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被告盱眙县白云照明有限公司、徐琦欠原告胡飞庆借款本金120万元,于2015年10月20日前给付50万元,2016年10月20日前给付5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17年10月20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16370元,减半收取8185元,由被告盱眙县白云照明有限公司、徐琦负担。因被执行人盱眙县白云照明有限公司、徐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飞庆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国土、股权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盱眙县白云照明有限公司拥有的房产证号为82××85、82××87、82××88、82××19的房产均被另案查封,此次查封为轮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盱眙县白云照明有限公司、徐琦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胡飞庆的电话已停机,未联系上申请执行人胡飞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盱眙县白云照明有限公司拥有的房产证号为82××85、82××87、82××88、82××19的房产均被另案查封,此次查封为轮候,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盱眙县白云照明有限公司、徐琦已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盱民初字第11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孙智勇执行员 程益文执行员 吉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俞 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