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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申字第2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连某、陈某与连某、陈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连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申字第279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连某,女,汉族,1963年7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男,汉族,1948年10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林琰,福建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连某因与被申请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连某申请再审称:连某婚后向娘家借款修建厨房、修理原有房屋及外出打工赚钱,为家庭奉献了一切,但陈某全然不顾二十年夫妻情份,执意要与连某离婚,并要连某净身出户,导致连某今后生活无所依靠。为维护自己权益,争取应有的居住权,连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陈某提交意见称:连某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连某主张其婚后有从娘家借钱共同修建厨房一间及修理原有房屋,故该厨房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但陈某对此并不认可,连某亦未能举证证明该事实,故其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对其该项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连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连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黄庭岗审 判 员  杨 扬代理审判员  时 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