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行初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起诉人穆冬梅行政撤销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1行初219号起诉人穆冬梅,女,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收到起诉人穆冬梅以江苏省人民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起诉人穆冬梅诉称,因“南通粮食物流基地”一期工程项目建设,起诉人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如皋市九华镇如海村10组房屋被九华镇与如皋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7月16日强拆。自2013年7月18日后,起诉人每半年左右就去江苏省信访局要答复意见,但均没有取得。2016年2月4日,起诉人通过网上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江苏省信访局公开:“本人穆冬梅从2013年7月至今屡次至江苏省来访接待中心走访形成的材料,包含每次信访内容、处理意见、下级政府答复意见等。”起诉人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一直没有收到江苏省信访局书面答复。2016年3月10日,起诉人无意中发现江苏省信访局的电子邮件答复。起诉人不服该答复,于2016年3月15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6年4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2016)苏行复第10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起诉人认为,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严重的侵害起诉人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财产权等权利。为维护起诉人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确认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16)苏行复第100号违法并撤销;2、请求判令江苏省人民政府受理行政复议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穆冬梅不服江苏省信访局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答复,于2016年3月15日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苏省人民政府审查后认为:“对申请公开信访处理程序中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穆冬梅向江苏省信访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是信访处理程序中的相关信息,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江苏省信访局没有依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开信访处理程序中相关信息的法定职责。江苏省信访局通过电子邮件向穆冬梅作出的答复,是对穆冬梅申请的相关事项按照《信访条例》规定进行回复,对穆冬梅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该答复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据此,江苏省人民政府于2016年4月20日作出(2016)苏行复第10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驳回穆冬梅的行政复议申请。穆冬梅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穆冬梅所诉事项属信访事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规定,穆冬梅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赋予穆冬梅诉讼权利,但因穆冬梅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穆冬梅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穆冬梅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韦 韬代理审判员 张殿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杜 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