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30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范园园与朱小伶、陆从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园园,朱小伶,陆从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3016-2号申请执行人范园园,居民。被执行人朱小伶。被执行人陆从旭。申请执行人范园园与被执行人朱小伶、陆从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301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陪审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