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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牟家文与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家文,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058号原告牟家文。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小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成。委托代理人满杏飞。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受理原告牟家文诉被告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涉案绿茶籽油的营养成分进行鉴定申请,因鉴定机构无法接受鉴定委托,被告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鉴定的申请,本院均予以准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牟家文于2016年4月2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牟家文负担。审 判 长  李姗姗人民陪审员  梁志友人民陪审员  刘吉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韦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