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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45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陈优君、陈雁飞与鲁立军、黄金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优君,陈雁飞,鲁立军,黄金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4526-1号申请执行人:陈优君。申请执行人:陈雁飞。被执行人:鲁立军。被执行人:黄金菊。申请执行人陈优君、陈雁飞与被执行人鲁立军、黄金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商初字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1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10万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车辆、房地产、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两被执行人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45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