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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03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与兰双凤非诉审查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兰双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303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住所地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盐马路1号。法定代表人黄劲,区长。委托代理人张琼芳,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道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周惠莲,自贡市贡井区筱溪街道办事处党政办主任。被执行人兰双凤。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兰双凤城建行政非诉审查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以与被执行人兰双凤达成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杨华审 判 员  刘萍人民陪审员  钟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