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236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姚某与谈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谈某某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23669号原告姚某。被告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谈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向原告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但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姚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根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蒋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