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83民初5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王丁富与东阳市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丁富,东阳市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5462号原告:王丁富。被告:东阳市国际缝制机械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梅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深良,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丁富与被告东阳市国际缝制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冬良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向王霞出具两份内部职工持股凭证,均记载户名为王霞。届期后,被告未还本付息,原告王丁富因系王霞的父亲,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出具的权利凭证所载户名均系王霞,王丁富虽系王霞的父亲,但并不属适格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丁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冬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育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