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刑更2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道龙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215号罪犯王道龙,个体。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王道龙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1月27日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2013)射刑初字第0308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7月9日起至2017年5月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道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键盘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获得监狱“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二次故意犯罪,可以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王道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王道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道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道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刘 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