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1财保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冬林因与被申请人李守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冬林,李守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1财保79号申请人任冬林被申请人李守爱申请人任冬林因与被申请人李守爱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守爱的银行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23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6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李守爱的银行存款23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禚孝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凡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