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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朱风英与李新均、李春龙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风英,李新均,李春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1116号原告:朱风英。委托代理人:管伟军,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均。被告李春龙。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华栋,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住所地:安徽临泉县工业园区临化南路136号委托代理人:曹亮,该公司员工。原告朱凤英为与被告李新均、李春龙、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一、被告李新均、李春龙赔偿给原告朱凤英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26065.35元(其中医药费14263.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护理费2926元、误工费6916元,交通费500元、营养费800元、共计220549.08元)且负连带责任;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为了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被告李新均、李春龙的驾驶证、行驶证,被告保险公司的工商基本情况、企业信用查询、交强险保单、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主体适格、投保事实以及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认定的事实。2、病历、费用清单、门诊收据,用以证明伤情事实、医疗费用。被告李新均、李春龙的辩称:对保单、事故认定书无异议,但对诉称的各项赔偿项目均提出意见。被告李春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的辩称:对保单、事故认定书无异议,对诉称合理部分予以理赔,但商业险拒赔。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1,三被告无异议,本院对证据1予以认定。对证据2,经三被告质证认为证据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在三被告未能举证反驳其真实性的情况下,本院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综上,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和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系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温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被告李春龙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罗梅夫不负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原告的合理损失:医疗费用14263.35元(剔除不合理费用7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0元、护理费2926元、误工费6916元、交通费220元。本次事故对原告造成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被告李春龙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春龙系车主,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过错,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李春龙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被告李新均系逃逸,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险部分予以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朱凤英10774元。二、由被告李春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给原告10994元。二、驳回原告朱凤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52元,减半收取226元,由被告李新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52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判员  林昂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俊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