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5财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亿发塑料制品厂与重庆阳太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亿发塑料制品厂,重庆阳太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68号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亿发塑料制品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含谷镇建新村一社,组织机构代码L0635168-0。负责人伍绍兵,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申请人重庆阳太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晏家工业园区C4-1,其他信息不详。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亿发塑料制品厂因与被申请人重庆阳太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被申请人重庆阳太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35万元的厂房。案外人伍剑锋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东风新二村8号附16号(房地证号:104房地证2014字第1xxxx号)和重庆市沙坪坝区东风新二村8号附9号(房地证号:104房地证2014字第1xxxx号)的二处房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亿发塑料制品厂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重庆阳太塑胶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35万元的厂房,查封期限2年;二、查封案外人伍剑锋所有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东风新二村8号附16号(房地证号:104房地证2014字第1xxxx号)和重庆市沙坪坝区东风新二村8号附9号(房地证号:104房地证2014字第1xxxx号)的二处房产,查封期限2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亿发塑料制品厂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葛颖告知: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应在期限届满十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当事人如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查封、扣押、冻结效力消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