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726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武炳爱与扎力根白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炳爱,扎力根白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6执144号申请执行人武炳爱,男,1970年3月15日,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扎力根白乙,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武炳爱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扎力根白乙于2016年5月31日给付借款10000元,剩余10655元于2016年7月31日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内0726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阿日 斯楞审 判 员 哈   申代理审判员 苏日嘠拉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