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赵甲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760号原告赵甲,男,1987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住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理人赵某乙,男,196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同原告赵甲。委托代理人李力,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莹,上海建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女,199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甲以不符合离婚条件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甲负担。审 判 长 江爱国人民陪审员 胡惠萍人民陪审员 陆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