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521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21民初933号原告孟某某,女,生于1987年1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被告马某,男,生于1985年7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孟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贺丽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