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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003执2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黄树发与朱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发,朱某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9003执2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黄某发,男,195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xx市xx镇xx村委会xx村。身份证号:46002919520821xxxx。被执行人朱某花,女,196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现住海南省xx市xx镇xx小区xxx号,身份证号:46002919671011xxxx。申请执行人黄某发与被执行人朱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儋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朱某花应偿还黄某发46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1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黄某发与被执行人朱某花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黄某发请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儋民初字第1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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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长 钟 承 裕
 审 判 员 吴 文 山
 审 判 员 黄 龙
 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郑 赞 伟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审核:钟承裕撰稿:钟承裕校对:郑赞伟印制:谢淑雅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6年4月27日印制(共印26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