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8民初74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王立志诉北京市水务局劳动争议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志,北京市水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8民初7410号原告王立志,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桑东红,女,退休。被告北京市水务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3号。法定代表人金树东,局长。委托代理人王集金,北京市中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立志与被��北京市水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立志诉称,我父亲王小祥于1952年3月参加工作。1962年6月,王小祥被密云水库修建指挥部精减回乡。王小祥于1990年10月14日去世。现我认为王小祥精减回乡是错误的,故我诉至法院,要求按照中共中央(91)号人字第403号文件第三项的规定,将王小祥按照退休办理,补发一切待遇,包括住房、户口问题。本院认为,退职还乡是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这个特定历史时期基于国家行政命令实施的行为,退职人员的相关待遇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王立志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立志的起诉。王立志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