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时志元与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志元,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02民初2292号原告时志元,男,194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文明路与天中山。法定代表人李首良,总经理。被告驻马店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时志元与被告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三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时志元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志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