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董俊与潘晓钟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俊,潘晓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2290号原告董俊,男,汉族,1963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潘晓钟,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原告董俊诉被告潘晓钟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78元,全额退还原告。审判员 陈玉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强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