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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张晓霞与李广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霞,李广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300号申请执行人张晓霞。被执行人李广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六年三月三日作出的(2015)冀民一初字第19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建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判决书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