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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仇富珍与赵树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仇富珍,赵树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1执347号申请人仇富珍。被申请人赵树山。申请人仇富珍与被申请人赵树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受理。井陉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于2011年6月10日作出井农仲字(2011)第004号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南河头村民委员会将仇富珍河东枣树地1.65亩签至赵树山名下的行为无效。二、赵树山在今年麦收后将河东枣树地1.65亩返还给仇富珍。执行过程中,井陉县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4日作出井农仲再字(2012)第001号再审裁定书,裁定如下:一、终止井农仲字(2011)第004号裁决书的执行;二、南河头村委会在本裁定生效之后1个月内给仇富珍调剂土地1.65亩,产量不得低于原承包地。2012年11月26日仇富珍向井陉县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井农仲字(2011)第004号裁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吴驭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