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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孟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332号原告孟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江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