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孟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332号原告孟某。被告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周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撤回对被告周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江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