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25民初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王冬招与李乾坤、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招,李乾坤,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25民初00978号原告:王冬招,农民。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红泉,龙游县龙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乾坤,农民。被告: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车站路西段。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中州路69号。诉讼代表人:王向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冬招与被告李乾坤、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冬招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乾坤、周口兴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冬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冬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王冬招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秀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舒诗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