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亚璞犯贪污罪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亚璞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刑再1号原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人)王亚璞,男,汉族,1963年1月21日出生,原涡阳县青町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原青町粮站)职工,住涡阳县。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安徽省阜阳监狱。辩护人蔡亚东,安徽华皖律师事务所律师。涡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亚璞犯贪污罪一案,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2)涡刑初字第004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亚璞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100000元。王亚璞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亳刑终字第0027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王亚璞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皖刑监字第00035号再审决定书,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王亚璞犯贪污罪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亳刑终字第00274号刑事裁定及涡阳县人民法院(2012)涡刑初字第004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涡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颜四新审判员 邢 利审判员 王桂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再审案件经过重新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方面有瑕疵的,应当裁定纠正并维持原判决、裁定;(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依法改判;(四)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