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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4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怀霞与被告周迎宪离婚纠纷判决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4民初996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育江,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某。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军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育江、被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矛盾。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抚养孩子,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周某某辩称,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14日在临洮县XX��办理登记手续结婚。2010年11月7日生育孩子周某甲。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6年3月底,双方再次发生矛盾后,原告返回娘家居住至今。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抚养孩子周某甲,由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双方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感情是维持夫妻关系的纽带,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双方应理性对待婚姻、家庭和爱情,只要双方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共同为建立和谐美满的家庭努力,婚姻就有和好希望。原告起诉离婚,但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不足,且被告和好愿望强烈,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判决如下:对原告黄某某的离婚请求不予准许。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军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卢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