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与付春妮、赵军锋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付春妮,赵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2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金茂大厦1楼。负责人扬帆,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付春妮,女,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被执行人赵军锋,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陈仓区虢镇,系被执行人付春妮之夫。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区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陈仓区支行)诉付春妮、赵军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被执行人付春妮、赵军锋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陈仓区支行借款本息100572.3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156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陈仓区支行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付春妮、赵军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以职权扣划被执行人赵军锋账户存款14900元,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陈仓区支行领取13474元,收取案件执行费1426元。因被执行人付春妮、赵军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邮政银行陈仓区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陈民初字第0070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小兵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邰掌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迎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