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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6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潘永松与东山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松,东山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6民初498号原告潘永松,男,196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委托代理人陈顺,福建达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山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路东侧。法定代表人李咏涛,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文宇,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系被告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永松与被告东山县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永松以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永松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1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59.5元,由原告潘永松负担。审判员  洪艺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兰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