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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0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于凤与王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王翠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806号原告于凤。被告王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与被告王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双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俊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