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于凤与王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王翠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1806号原告于凤。被告王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与被告王翠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9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辛双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俊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