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字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翁其国、郑亮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翁其国,郑亮
案由
申请公司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字121号原告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表人郭炳忠。被告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翁其国,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郑亮,男,汉族,1981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融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翁其国、郑亮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因对被告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引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福建汇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福州市鼓楼区,不在本院管辖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院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处理。审 判 长 黄建平审 判 员 黄 文代理审判员 吴清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灵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