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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3民初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罗丽颖与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丽颖,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03民初字第982号原告:罗丽颖。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丽颖诉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丽颖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丽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罗丽颖承担。审判员 :王扬二零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   杨    玉   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