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民申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唐雄文诉被申请人雷文、于召才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人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雄文,雷文,于召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申6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雄文,男,汉族,住祁阳县浯溪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雷文,男,汉族,住祁阳县七里桥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召才,男,汉族,湖南省祁阳县。申请再审人唐雄文诉被申请人雷文、于召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祁阳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作出(2015)祁民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雷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二○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作出(2015)永中法民三终字第547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后,唐雄文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二○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雄文申请再审称:1、二审认定的事实混淆了是非,违背了客观事实。2、再审申请人作为债权人在本案中无过错。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以致作出了错误判决。遂请求:立案再审,依法撤销原二审判决,维持原一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执的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雷文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为借贷关系设立担保的,担保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义务。被申请人雷文在借条上签字“还款伍拾玖万元转入本帐户,本人担保雷文”。可以界定被申请人雷文负有附条件的担保义务。该条件成就时,被申请人雷文应当承担担保义务。本案中,所附条件“本账户”指谁人之账户不明,根据文义解释之原则,“还款伍拾玖万元转入本帐户,本人担保雷文”,从文义上解读应当将59万元款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支付,至于转至何人的账户,由于被申请人雷文本人在书写时未明确指明,致使所附条件无法成就,故被申请人雷文对于约定不明应在其过错程度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而申请人唐雄文在雷文于借条上书写关于借款担保的内容时及收持该借条后,均未及时要求被申请人雷文予以明确担保内容亦存在过错。故二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酌定由被申请人雷文在借款总额及利息一半的额度内承担担保责任并无不当。综上,唐雄文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再审请求不应支持。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雄文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军杰审 判 员  谭少华审 判 员  张益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王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