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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苏毅芳与王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毅芳,王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西执字第498号申请执行人苏毅芳。被执行人王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毅芳与被执行人王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民初字第193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瑞归还原告苏毅芳借款本金80000元,并从2015年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年利率的5.6%的四倍支付利息至归款之日止。执行中,被执行人王瑞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苏毅芳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5)庆西执字第49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瑞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