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2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吴恩庆与郑祥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恩庆,郑祥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982号原告:吴恩庆。委托代理人:杨涛、XX,浙江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祥纪。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恩庆与被告郑祥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经于庭外和解,故原告吴恩庆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恩庆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29元,减半收取1415元,由原告吴恩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