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执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罗学源与赵春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学源,赵春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蒙执字第432号申请执行人罗学源,男,瑶族。被执行人赵春民,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罗学源与被执行人赵春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蒙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赵春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罗学源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蒙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世友代理审判员 唐慧慧代理审判员 蒲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