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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4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富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隋东山、承德鸿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史俊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富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隋东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民初190号原告:滦平县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告:隆化县金谷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承德富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隋东山。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190号财产保全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承德富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隋东山的银行存款2800000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承德富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隋东山银行存款28000000.00元的冻结。审 判 长  潘秀花审 判 员  吴 艳人民陪审员  刘云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建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