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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6民初11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栖霞市汇泉果蔬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栖霞市汇泉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1139号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跃进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966432266F。法定代表人温向东,董事长。被告栖霞市汇泉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栖霞市民营经济园。法定代表人慕淑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栖霞市汇泉果蔬食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告栖霞市汇泉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栖霞市翠屏街道十里庄村东、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307**号房产;位于市民营经济园德丰路东首、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000433**号、000433**号房产及位于栖霞市翠屏街道十里庄村东、土地证号为栖国用(2006)第2813**号土地使用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栖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栖霞市汇泉果蔬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栖霞市翠屏街道十里庄村东、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房产;位于市民营经济园德丰路东首、证号为栖房权证栖城房字第××号、00××13号房产及位于栖霞市翠屏街道十里庄村东、土地证号为栖国用(2006)第2813**号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租赁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牟 鹏审判员 孙玉玲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佩佩